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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聯合新聞網

結構債弊案/馬志玲夫婦刑期 三審定讞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2014.07.01 04:20 am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左)、前元大證董事長杜麗莊。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元大投信結構債弊案,最高法院昨(30)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罪,判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其他被起訴的前元大京華證券董事林明義、前債券部副總吳麗敏則被判四年六個月及四年徒刑;前總經理張立秋、副總陳麒漳則因出國未參與及不知內情等理由被判無罪。全案定讞。為確保接下來馬志玲夫婦能入監服刑,台北地檢署也依「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啟動「防逃機制」,限制兩人出境,並要求司法警察監控兩人。最高法院判決指出,2004年台灣「聯合投信」募集的債券型基金虧損,爆贖回潮。金管會為了消弭風險危機,要求各投信公司必須出清結構債,如果有損失,由投信股東自行承擔。當時元大投信旗下原持有的結構債面額為276億元,處理48億元結構債即虧損7.7億元。馬志玲夫婦等人評估若全數出清恐將虧損10億元以上,為避免後續損失,兩人以提供不實資訊給鑑價公司、欺騙獨立董事等方式隱瞞虧損情事,把家族持有股權轉賣給元大京華證券,使元大京華證承受4.4億元的損失。金管會調查發現後,將全案移送檢調偵辦。法院二審判決馬志玲、杜麗莊夫妻各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林明義、吳麗敏則被判四年六個月及四年徒刑。檢察官與馬志玲等人皆不滿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已明白論斷,不符合再進行三審的條件,駁回雙方上訴。判決書中指出,馬志玲雖稱罹患失智症,但台大醫院所開的診斷證明認為他的總智商仍高達95,且在法庭上馬志玲仍能回答年齡、並喊冤稱自己無罪,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停止審判一事並未違法。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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