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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中時電子報

有話要說-「殺戮」陷阱

日前最高法院對於喧騰一時的元大集團馬志玲夫婦案宣判,引發各界譁然。(本報資料照片) 日前最高法院對於喧騰一時的元大集團馬志玲夫婦案宣判,引發各界譁然。本文對下列幾項關鍵問題提出分析,認為本案判決明顯違法。一、民國94年2月20日:金管會主導之三大處理原則無法源基礎。93年7月間因聯合投信倒閉事件,引爆國內其他投信公司管理之債券型基金面臨投資人短期內贖回之危機,金管會透過投信投顧公會要求各投信公司於出清處理結構債時,須符合法令、不可讓基金投資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等三大原則。三大原則看似冠冕堂皇,卻處處暗藏「殺戮」陷阱,無法源依據,屬違法之行政干預。所謂結構債之處理應符合法令,但其內容空洞、全無執行細節,令人無所適從。政府要求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完全違背投資人自行承擔風險之原則,無異迫使投信公司必須與股東間進行結構債之關係人交易,始可能透過買賣價格之安排,由投信公司之股東承擔損失,否則依法在公司決策及會計處理上,斷不可能直接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損失。二、元大集團馬志玲夫婦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元京證券購買元大投信公司股份之鑑價工作,是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委任致遠財顧進行專業鑑價,並經會計師核閱其價格之合理性,以確保重大交易及關係人交易之公平性,此亦經本案高院刑事判決認定:「綜上,尚難認被告…杜麗莊、馬志玲對於本案元大投信公司股權交易所定股價部分,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是可佐證元大集團馬志玲夫婦並未獲得任何利益。三、元京證券未因增加購買元大投信公司之股份而受有損害。93年7月間聯合投信倒閉事件引發之債券型基金投資人短期贖回之危機,當時身為專業財務顧問及會計師在評估本案股權交易價格時,定當熟悉且已評估此等狀況。此外,再從元京證券購買元大投信公司股份案之交易結果論,元京證券自94年購買元大投信公司股權以來,每年每股盈餘自94年起逐步從-2.7元躍升至95年之1.56元再至96年之4.15元,97年度更高達8.3元,顯見元京證券94年以每股57元購買元大投信公司之股權,確屬有利元京證券。本文認為,從元大投信公司歷年配發給元京證券之股息紅利數額來看,更可證明元京證券在作成本件股權買賣案之決策,應非在於使元京證券增加分攤元大投信公司因處理結構債之損失。四、結論。元大集團馬志玲夫婦並未因元京證券購買元大投信股份而獲得利益,且本案高院亦認為致遠財顧之鑑價報告並無違反鑑價準則,則元京證券增加購買元大投信公司股份,尚無損害可言。最後,從元大投信公司歷年配發給元京證券之股息紅利數額來看,正可證明對元京證券確屬有利。《戰國策/楚策》有云:「見兔而顧犬,未為晚也;亡羊而補牢,未為遲也。」切勿將配合政府命令處理金融危機之士,錯殺之。(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

新聞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707000401-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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